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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貸台北大安車貸汽車貸款新竹新豐汽車貸款土改與現行法律不沖突

上期文章中我們提到,某位具有官方身份的“農業政策權威專傢”近期反復強調,土地改革不能違法,要依法進行,為此,要先修法,再改革,“不是什麼人都可以跑到村裡去承包土地的”。而另一位部長則強調絕不允許城裡人到農村買地建房的所謂“逆城鎮化”行為。該兩位人士的言論刺激瞭我,於是我抓緊研習瞭一下《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結果讓我驚呆瞭!因為,經過仔細分析後,筆者發現,這些法律根本不會對土地改革造成障礙,這些認為土地改革違反瞭現行法律、因而在修法以前不得進行土改的專傢和官員們,純粹是在以自己的意圖替代法律,或者是在把自己的理解強加給法律。讀者們可能會對我的結論感到吃驚,還是請聽筆者細細道來。不錯,現行的《土地管理法》明顯地基於這樣一個認識,即城市化進程會浪費耕地,因此,它也就具有一個基本精神,即要嚴格限制城市的土地供應,防止耕地隨意變更為建設用地,防止耕地面積的減少。可是,戲劇性的地方就在於,正因為城市化實際上並不浪費耕地(這個結論已經為第一、二次土地調查數據所證實),城市化程度越高,耕地就會越節約,所以,這部法律的立法前提也就不存在瞭,而它所制訂的保護耕地的目標,在城市化的過程中也就會自然地實現。這個經濟規律的發現使得該法在根本上成為一種不必要。換言之,即使該法的效力依舊,放手進行土地改革、放松土地管制、從而加速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做法,就是對這部法律最好的“執行”。這樣的法律是不需要修改的,不修改它不會實質性地妨礙土地改革,所需要的隻是執行者腦筋轉一個彎兒就行瞭。不僅如此,鑒於這部法律在土地用途管制上對行政部門有很高的授權,因此行政部門有巨大的靈活性來自行其是。也就是說,假如行政部門認為需要放松諸如土地用途之類的管制的話,它盡管去放松就是瞭,這並不違法。現在,一提出土地改革,一些官員卻說違法,說隻有修改瞭法律,它才能搞土改;說得輕一點,這是在機械地、死板地理解法律,算不上忠實地執行法律;說得重一點,我們就要問,究竟是土改本身違法呢,還是某些行政官員不歡迎土地改革,卻拿法律作擋箭牌?現行的土地管理法是具有相當程度的靈活性和包容性的。例如,它雖然規定瞭各行政區域內的耕地數量不得減少(第十八條),但它也同時規定瞭“易地開墾”(第三十三條)制度。這就是說,即使各地的城市化程度不同步,隻要全國的耕地總量不減少,該法就是可以接受的。甚至可以說,鑒於易地開墾是需要時間的,在此期間,即使全國耕地面積暫時下降瞭,隻要未來的耕地面積能夠回升,也不能視為對該法律的違反。更為驚人的是,該法的具體條款顯示,它並不反對農村的宅基地上市交易;相反的,它的行文正是在假設宅基地上市交易的前提下來制定的,可以說,它絲毫沒有宅基地交易違法的意思。誠然,第四十三條規定,城市的建設活動必須在國有土地上進行,或者隻能在把集體土地征收為國有土地之後,方可進行,可是,這是指建設活動,它並不涉及已經建成的農民住宅的二級市場交易,也沒有規定二級市場的交易主體隻能限於農民之間。相反,第六十二條說:“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根據“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即可認定,該法實際上可以解釋為它對農村住房交易持完全開放的態度,隻要住房購買者繼續把它用於居住的目的,而不改變其用途。假如該法有意禁止住房與宅基地交易的話,它一定是會明確表達的。相關條款還可以擴大解釋為,購買者可以對已購買房屋進行改建甚至重建,都不能視為違法,因為出讓人原本就享有這些權利。進而,應當可以推定,買房人既可以購買現成房屋後進行翻修,當然也就可以購買現成的宅基地進行新建。再進一步,既然原始的權利人可以賣房和租房,那麼該房屋也就可以用於進行商業化經營;既然可以向單個農民分別購買宅基地,也就可以成批地、連片地購買和開發宅基地。當然,第六十三條的確規定瞭“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鑒於房屋轉讓天然地附帶土地使用權,該條應當被解釋為除宅基地以外的普通工商業開發在被禁止之列,否則,這部法律就是自相矛盾的。從字面意思來看,倒是目前國傢征收土地用於商業房地產開發的做法違反瞭該法,因為,該法第二條明文規定,征收與征用土地隻能是“為瞭公共利益的需要”,商業開發不屬於公共利益,因此也就不能征收土地。研習瞭《農村土地承包法》之後,筆者再一次驚愕瞭,因為,這部法律中根本找不到那位“權威專傢”所說的“不是什麼人都可以跑到村裡去承包土地的”這樣的意思,完全沒有!由於農用地已經早於幾十年前承包完畢,所以,城裡人要去鄉下承包土地,隻能通過兩條途徑:一、從農民手中進行轉包;二、與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協商,修改現有承包方案,爭取做原始承包人。即使僅僅從字面意思來理解,該法也是完全支持上述這兩條途徑中的任何一種的。例如,第三十三條提出瞭土地轉包的5項原則,其中隻是提到瞭“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以及“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等,全文中沒有任何地方規定再承包人還必須具有其他資質,更沒有規定再承包人隻能是農民,不可以是城裡人。第三十四條還特別強調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隻需要農民本人同意,不再需要其他批準程序。第四十八條尤其規定瞭,隻要經過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代表的同意,“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就可以作為原始承包人直接承包土地,而不必再從現有的承包人那裡轉包。該條雖然也規定瞭鄉鎮政府的批準程序,但這個程序顯然隻能理解為一種審慎安排。此外,該法明確聲明流轉的方式包括招標、拍賣、公開協商、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抵押等等。以上所涉及的法律條款都是分別於1999年、2003年和2004年生效的,也就是說,今天土地改革中諸多所謂的 “新鮮事物”,已經早於那時被法律所允許瞭,現在說在搞“改革”,又有多少新意呢?而更為令人難以接受的是,如此的“改革”,卻才剛剛開始進行試點。

新聞來源http://news.hexun.com/2014-03-06信貸是什麼/1627605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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